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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声】
卢越
近期,关于“街拍是否侵犯肖像权”“街拍的法律边界在哪里”的讨论,引起关注。
作为在街头或公共场所拍摄陌生人的摄影方式,街拍已成为一种流行文化。尤其是近几年社交媒体、短视频的兴起,为街拍作品提供了巨大的展示舞台,在一些大城市的繁华商圈,常能看见拍客身影。与此同时,街拍乱象屡屡被曝出。有的街拍者不管对方是否同意,举起相机对准人就猛按快门;有的选择偷拍,被拍者根本不知情;更有甚者,为博眼球、引流甚至谋取不法利益,专拍女性敏感部位,并在网络中传播。这些行为,不仅涉嫌民事上的侵权,还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。
街拍当然不是“想拍就拍”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自然人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其肖像。“公共场合没有隐私”的说法也是没有道理的。如果是在公共场合,拍摄、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,则属于法律规定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。简单地说,判断街拍是否侵权,要看被拍者是否明确表示“我知晓、我愿意”,拍摄是否有合法目的和用途。即便是在公共场合,个人打扮得再时髦,都不代表着当事人理所应当地让渡出自己的权利,任由他人拍摄并传播。
除了街拍,有些“随手拍”也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。此前媒体报道了广东的一起人格权纠纷案。一名看客随手拍下某夫妻当街打架的视频并传到网上,引发海量点击。被拍女子因此多次产生轻生念头,夫妻二人将拍摄者告上法庭。法院指出,视频中的男子“打老婆”违法,但拍客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,侵害了被拍女子的人格尊严,应赔偿并道歉。
当然,法律也规定了“除外”情形。如果是为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或者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的,可以使用个人肖像,一般不构成侵犯肖像权。换言之,并非举起镜头对准人就会触及“肖像权”,视频取证是有助于进行监督和维护权益的,被监督者不能简单把“肖像权”当作逃避监督的挡箭牌。
流量本身没有错,源于对美和艺术追求的街拍没有错,网络曝光“打抱不平”也没有错,关键要看为何而拍,用于何处。一个个热点案事件实际上是在“敲黑板”:在如今打开手机就能拍照拍视频的时代,当手中举起镜头,心中也要能守住底线。